千億公帑 高捷BOT 法官認不適用採購法
2007/08/01
廣受社會矚目的高捷公辦六標案昨天一審宣判,前高雄捷運局長周禮良及前高捷公司副董事長陳敏賢、總經理賴獻玉獲判無罪,和檢方的認定落差極大,最主要是合議庭認定BOT標案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且搬出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函文,讓周禮良三人全身而退。 檢方當初起訴周禮良等三人,分別求處八至十年徒刑,昨天合議庭判三人無罪,由於是國內首件BOT工程弊案的判決,事涉千億元公帑,深受各界矚目。 檢方認為,周禮良等三人是市府及捷運公司指定的評決小組成員,高捷公司受市府委託辦理公辦六標工程發包作業,周禮良三人應係受政府委託從事與政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均具刑法上之受委託執行公務之人。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中並未規定公開招標作業程序,但必須依政府採購法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等原則招標;不過,評決小組未遵照辦理,甚至刪除「於公開時間、地點開價格標」的基本公開原則,大幅擴張評決小組權限。 此外,周禮良等評決小組人員還在開標前夕密商開標評決原則,把「營運期間應優先雇用高雄都會區勞工」的合約規定,誤導成「在地廠商優先」原則,以利華大成等廠商得標,更洩漏底價使特定廠商得標。 不過,合議庭不認同檢方的見解,認為高雄捷運局八十八年即函請行政院工程會釋明公開六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工程會函釋依獎參條例辦理時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工程會科長江獻琛作證,指高捷非自償部分交民間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規範,工程會副主委李建中也證稱本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合議庭指出,雖然交通部次長陳世圯及前高雄市副市長侯和雄曾在甄審會中發言質疑「政府出資部分如不適用採購法,是否有問題?」 但這是個人的意見,並不具法律效力,也沒有推翻工程會函文的效力。既然這件BOT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周禮良在招標期間均非公務員,三人不能以貪汙治罪條例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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