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捷案 朝「謝長廷是否圖利」偵辦
2006/03/04
偵辦高捷弊案的高雄高分檢特偵組檢察官羅建勛,兩度傳喚行政院前院長謝長廷後認為,謝長廷在高捷案中「即使沒有違法,也有政策失當的責任」,目前正朝謝長廷與交通部前政務次長周禮良有無圖利高雄捷運公司的方向偵辦。 這個轉折的出現,主要在於有越來越多的資料顯示,高捷工程政府出資占絕大部分,卻交由民間在未受政府採購法規範的情況下興建,與高捷合約所依據的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不符,而謝長廷與周禮良就政府出資比率的問題,並非完全不知情。 羅建勛指出,獎參條例旨在政府財政困難的情況下鼓勵民間參與,但高捷BOT案政府出資一千零四十七億七千萬元,占總工程費百分之八十三點二,理應由政府自行辦理,卻交由民間興建,不符合獎參條例規定。 據公共工程會解釋,自償部分如為民間資金,則沒有適用政府採購法的問題。但高捷工程非自償部分全部是政府經費,羅建勛認為應受政府採購法規範。 羅建勛指出,高捷工程是一個畸形的BOT契約,理由之一是:獎參條例子法第九條所規範的為有償BTO,也就是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工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委託民間經營,營運期滿後政府收回營運權。高捷工程號稱是BOT,但仍與節省政府成本的BOT精神違背。 高捷興建營運合約中的公開招標原則規定:「如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一○一條之情事,經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已依採購法一○三條處分者,於停權期間不得投標。」羅建勛據以認為,興建營運合約內已採用政府採購法規範投標廠商資格,因此高捷工程政府出資部分,應受政府採購法規範。 此外,八十九年二月周禮良曾寫簽呈給當時的高雄市長謝長廷,表示為避免外界「以小搏大」及自償率太低的疑慮,要求對政府投資的部分工程,採政府採購法或其他相關規定精神公開發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