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集魚燈捕魚 屏東不讓步
2003/06/13
屏東縣政府在八十六年一月廿二日公告禁止在屏東縣沿岸海域以集魚燈作業捕魚,引起高雄縣林園區漁會漁民反彈,屏東縣政府日前向農委會漁業署備查後重新公告,將禁止捕魚的漁具、漁法,限制為集魚燈的焚寄網及扒網(俗稱三腳虎)。 縣政府農業局長黃振龍說,屏東縣並非禁止使用集魚燈作業捕魚,而是禁止用數萬燭光,甚至數十萬燭光的焚寄網及扒網作業,致大小魚暴斃,嚴重破壞海洋生態及漁業資源,所以將文字部分修正,重新公告。 黃局長指出,儘管過去海巡單位取締是依照屏東縣政府公告,但取締對象也是大小魚通吃的焚寄網及扒網捕魚,但林園漁民再三表示他們用集魚燈捕魚是合法的,重新公告把禁止的漁具、漁法限定在焚寄網及扒網,就是希望高雄縣漁民共同維護漁業資源,漁穫才能生生不息。 漁業署曾建議屏東縣政府將禁止用集魚燈捕魚海域,由距岸十二浬縮小為六浬,以及違反規定以罰鍰處分,不要移送法辦,黃振龍表示,為慎重起見,曾邀集各民意代表及區漁會開會研討,廣徵民意,結果一致認為十二浬及移送法辦漁業法均有明文規定,結論仍堅持原公告。 【記者陳明成/林園報導】屏東縣政府公告禁止沿海十二浬內以集魚燈捕魚,否則法辦,影響林園鄉漁民生計,農委會建議縮小管制範圍,並以罰款取代法辦,但屏東縣不同意,林園區漁會準備「反制」,將要求禁止屏東縣漁船進入高雄縣作業撈捕。 屏東縣府八十六年一月間公告,沿岸海域十二浬內,禁止以集魚燈的焚寄網及扒網(俗稱三腳虎)的漁具漁法作業捕魚。因高雄縣林園鄉和屏東縣海域只有高屏溪之隔,漁船只要駛出汕尾漁港,就進入屏東海域,常被屏東縣府下令海巡署逮捕漁民、扣押漁船,並依違反刑事法移送法辦,打擊林園鄉漁民生計。 林園鄉漁民透過高雄縣政府農業局,請行政院農委會主持公道,農委會於今年五月十四日行文給屏東縣政府,要求重新公告,縮小管制範圍,並改採罰款,可是屏東縣政府認為罰款無法嚇阻,而且是對事不對人,為了保護漁業資源,還是要移送法辦。 高雄縣農業局長蔡復進表示,屏東縣不理會中央政府的規勸,高雄縣也不能坐以待斃,屏東縣也有漁船到高雄縣海域捕撈櫻花蝦和赤尾青蝦等,高雄縣將提出「反制」辦法,禁止屏東漁船進入高雄縣十二浬內捕撈作業。 林園區漁會總幹事劉瑞卿說,屏東縣以維護海洋資源為理由,訂定不合理的規定,若各縣市比照辦理,受害最大的還是漁民,林園鄉漁民揚言發起拒到屏東墾丁觀光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