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議員建議:禁止屏東漁民捕櫻花蝦
2003/06/04
屏東縣政府禁止高雄縣的集魚燈漁船在十二海浬內作業,高雄縣議員林祺福說,這個規定已造成高屏兩縣漁民海上糾紛不斷,他要求縣府以禁止屏東漁民撈捕櫻花蝦反制,高雄縣政府農業局代理局長蔡復進表示支持,高雄縣長楊秋興則說,還會找屏東縣長蘇嘉全溝通化解糾紛。 縣議員林祺福昨天在縣議會質詢批評屏東縣政府的做法不合理。他說,集魚燈漁船的船舶執照都是合法申請,漁船也沒有使用電、毒、炸漁法,所捕撈魚種也不是保育類,屏東縣政府怎能要求海巡署將在屏東海域作業的集魚燈漁船依違反漁業法移送法辦。 他說,高雄縣海域也是櫻花蝦的重要產區,每天有來自屏東漁筏捕魚,他建議高雄縣政府反制,禁止屏東漁筏捕櫻花蝦。高雄縣農業局代理局長蔡復進表示同意,他說,屏東縣政府公告禁止集漁燈漁船十二海浬內捕魚,已使高雄縣漁民吃上刑事官司,高雄縣政府為保障漁民的人身安全,已行文給海巡署,不要取締有爭議的集魚燈捕魚,近半年來未再發生被移送法辦的案例。 【記者邱貴雄/屏東報導】屏東縣政府農業局長黃振龍說,高雄縣議員提議禁止屏東縣漁民在高縣海域撈捕櫻花蝦,對屏東縣漁民沒有影響;東港區漁會總幹事陳焜煜則指高雄縣部分漁民不照規定捕魚。 黃振龍指出,屏東縣漁民捕撈櫻花蝦,是在東港溪以南至枋寮沿海,且在距岸三浬內,沒有重疊海域的問題,高雄縣即使反制,也不影響漁民捕撈作業。 他表示,屏東縣沒有禁止高雄縣漁民捕魚,只是禁止用嚴重破壞海域生態及漁業資源的漁具、漁法捕魚,目的在保護漁業資源,讓漁產得以生生不息,就以櫻花蝦來說,屏東縣每年六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也禁止捕撈。如果高雄縣議會真正要照顧漁民長久生計,也應禁止用焚寄網捕魚才對。 陳焜煜指出,漁業署規定燈火漁業須使用五千燭光以下的燈火,但高縣有漁民使用五萬燭光以上,甚至廿萬、卅萬燭光的燈火捕魚,造成大小魚類眼睛瞎掉暴斃,嚴重破壞漁業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