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府:依法公告 歡迎比照
2003/12/19
屏東縣政府農業局漁業課長吳明慶昨天指出,禁止焚寄網漁船捕魚是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告,如果高雄縣也要比照,一起保護漁業資源,屏東縣政府「歡迎」。 吳明慶強調,屏東縣政府未禁止高雄縣漁民到屏東縣海域捕魚,是禁止使用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焚寄網作業。 他表示,屏東縣政府在八十六年公告沿岸十二浬禁止使用集魚燈捕魚,引起高雄縣林園鄉漁民反彈,漁業署曾要求檢討,經召集有關單位及各區漁會檢討,認為禁止對象主要是使用燈光強度超過限度,並用漁網捕魚的焚寄網作業,才在今年初重新公告,明確規定禁用焚寄網捕魚。 吳課長說,針對高、屏兩縣漁業糾紛,漁業署曾在今年九月八日召開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均反對用焚寄網捕魚,會議紀錄並指連高雄縣政府代表也贊成限制燈火漁船的燈光強度,以及停止核發新增燈火漁業執照。焚寄網漁船是燈火漁船的一種。 他表示,今年十月十五日漁業署令頒燈火漁業管理規範原則,授權縣市主管機關,倘沿岸三浬至十二浬之間海域有資源保育設施者,得一併劃為燈火漁業禁漁區。屏東縣琉球鄉沿岸十浬內有六處浮魚礁區,公告十二浬禁止使用焚寄網捕魚完全合法。
相關文章
集魚燈捕魚 規範禁漁區
燈火漁業爭議 漁業署扮和事佬
12浬海域禁燈火漁船 林園反制
高縣禁捕 屏東:無所謂
禁用焚寄網捕魚不理林園人抗議
林園擬限漁 屏縣斥無聊
取締扒網捕魚 於法有據
集魚燈捕魚 高屏漁民槓上
高縣議員建議:禁止屏東漁民捕櫻花蝦
焚寄網捕魚 高屏無共識
屏東禁用集魚燈 林園漁民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