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禁以集魚燈捕魚 維持原議
2003/02/07
縣政府公告屏東縣沿岸海域禁止以集魚燈作業捕魚,引起高雄縣林園鄉漁民的反彈,農委會漁業署要求縣府修正原公告,縣府昨天開會研商決定堅持原公告,並抨擊列席的漁業署沿岸漁業科長張水源不知保護漁業資源,還替高縣漁民當說客。 屏東縣政府在八十六年公告沿岸海域禁止以集魚燈捕魚,但因高、屏兩縣漁民對沿岸海域範圍認定不同,致高縣漁民常遭海巡單位取締而糾紛不斷。漁業署避免爭議,要求屏東縣政府將沿岸十二浬內海域禁止以集魚燈捕魚,修正為距沿岸六浬。 縣府昨天邀集各區漁會、民代及漁民代表開會研商時,漁業署沿岸漁業科長張水源表示,要求縣府修正原公告是考慮整體性及平衡點,並讓沿岸海域範圍明確化。但與會人員認為漁業署的立場可議,高縣漁民用集魚燈(焚寄網)捕魚,不管大魚小魚都抓,破壞漁業資源,比毒魚、炸魚還嚴重,他們認為漁業署不立法禁止,還在替這種「海盜行為」說情。請縣府堅持禁止以集魚燈捕魚範圍為距沿岸十二浬,不能讓步。 立委林育生指出,違反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是移送法辦,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及罰鍰,尚且不能完全禁止違法捕魚,若改用同條第四款只有罰鍰,漁民更不會遵守。立委曹啟鴻表示,不保護漁業資源,以後根本捕不到魚,他認為不必修改及重新公告。 琉球區漁會總幹事黃枝福、縣議員王林美足說,對高縣漁民的野蠻行為漁業署不妥善解決,琉球漁民表示會組自救隊對抗,並到漁業署抗議,最好的方法是漁業署編列經費收購不合時代潮流以焚寄網作業的漁船,並輔導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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