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焚寄網捕魚 議會支持
2003/02/08
屏東縣政府公告禁止在管轄的十二浬海域使用集魚燈捕魚,引起高雄縣林園鄉漁民反彈,並揚言要反制,縣府前天開會決定,堅持維持原公告,昨天縣議會召開臨時會,也支持縣府的決定,並請海巡單位嚴格取締非法捕魚。 對照原公告,縣政府把禁止捕魚的漁具「集魚燈」明確規範為「焚寄網」。 縣長蘇嘉全表示,屏東縣禁止使用焚寄網捕魚,因為這種以數萬瓦強光照射的捕魚方法,會使魚的眼睛破裂死亡,這種大小通吃的方法嚴重破壞漁業生態及漁業資源;其他以弱光照射方法誘捕魚類,縣府不禁止。 蘇縣長說,他與高雄縣長楊秋興聯繫過,楊縣長也認為以焚寄網捕魚不宜。他希望漁業署編列預算收購高縣廿一艘使用焚寄網捕魚的漁船,並輔導漁民轉業或改用其他方法捕魚。 屏東縣政府在八十六年一月廿二日公告沿岸海域禁止以集魚燈捕魚,但因高、屏兩縣漁民對沿岸海域範圍認定不同,致高縣漁民常遭海巡單位取締而糾紛不斷,甚至揚言要反制。 縣議會昨天原進行專題討論,由於縣府在前天已邀請各區漁會、各級民代及漁民代表開會,決定堅持公告,議長程清水報告縣府開會結論後,在沒有異議下同意為縣府背書,未再進行討論。 屏東縣府、會的共同立場認為,禁止使用焚寄網捕魚是為保護漁業生態與漁業資源,依據漁業法規定公告的,在漁業署未公告沿岸海域範圍前,屏縣仍堅持原公告,禁止在管轄的十二浬使用焚寄網捕魚。請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五、十四海巡隊嚴格執行取締,倘有涉及高雄縣與屏東縣漁業管轄海域重疊部分,請海巡隊標明違法地點之座標,送縣府認定後,由縣府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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