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保補助款案 北市府敗訴
2007/06/08
台北市政府和中央的勞健保補助款爭議,因相關訴訟法院見解歧異,最高行政法院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採對勞健保局有利的「投保單位說」,為相關爭議畫下句點。 做成的決議認為,只要投保公司所在地在台北市,公司勞工或眷屬的勞健補助款都應由台北市政府負擔。 法界人士表示,前年十月健保局敗訴定讞的一百零八億元補助款案,判決理由與前述決議不同,健保局已提出再審,能否翻案有待觀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即一口氣判決六件健保補助款案,台北市政府全部敗訴,應給付中央健保局九十二年到九十四年共七十二億六千多萬元的補助款。 台北市府因健保、勞保應付補助款數額,分別槓上中央健保局和勞保局。 市府主張,應負擔的補助款,以設籍在台北市行政轄區內的居民為限,現行以「投保單位」的計算方式不公平。 市府分就勞健保補助款提起行政訴訟,結果互有勝敗。 健保部分,最高行政法院前年十月判決北市府就八十八年到九十一年間,一百零八億元的補助款部分勝訴確定,認為市府只須負擔「行政轄區內居民的健保補助款」。 至於行政轄區內「居民」,是指設籍者或實際居住者,由中央和地方協商決定。 勞保補助款部分則不同,台北市政府九十九億餘元勞保補助款官司去年十一月敗訴定讞,判決認定勞保局以「投保單位」做為各級政府應補助保險費的計算方式並無不當。 判決理由指出,地方政府從轄區內公司徵稅,或因而分配統籌分配款,如果不為這些公司及其勞工與眷屬分擔保險費,而由其他的地方政府來負擔,權利義務即有失衡。 此外,健保的加退保是以投保單位為中心,投保單位的公司也較轄區內居民的人數穩定、比較容易計算,執行較有效率,健保局以投保單位為計算方式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