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勞、健保補助 北市府又敗訴
2005/01/13
台北市政府和中央健保局108億4330萬餘元的健保補助款、及與勞保局99億5040萬餘元的勞保補助欠款爭議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午10時宣判,法官判決兩案台北市政府都敗訴,且必須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北市府若不服判決,可於20 天內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針對台北市政府積欠中央健保費爭議上訴遭駁回一事,消息傳回北市府,上午台北市副市長葉金川說,要先看判決理由,台北市勞工局長嚴祥鸞上午大喊不公,她說,為捍衛市民權益,市政府將繼續上訴力爭到底。 葉金川說,法院駁回台北市政府上訴,市政府內部已在中午12時40分舉行緊急應變會議,召集法規會、勞工局、社會局等單位會商健保費爭議。 台北市政府91年3月就健保欠款案聲請大法官解釋後,除去年6月最高行政法院將健保欠款案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實質審理外,其他相關行政訴訟可說一路敗訴。台北市政府聲請暫停強制執行健保與勞保補助款費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上月底也駁回確定。 台北市勞工局長嚴祥鸞指出,大法官會議有解釋,直轄市有照顧設籍台北市勞工的責任。目前,勞工局照顧台北市214萬的勞工,如果加上他們的家屬,約有358萬人。每年要繳交的健保費,高達33億元。她說,事實上真正設籍台北市勞工,只有約82萬人。但中央卻刻意忽略這個部分,嚴祥鸞認為實在太不公平了。 去年6月,北、高兩市行政執行處執行健保補助款案,因高雄市欠款99億5040萬餘元(已繳納7億3000多萬元),台北市欠款108億4330萬餘元(已繳納1億8000萬元的銀行融資利息),囑託地政機關查封台北市府的30筆非公用土地(勞保欠款參與分配),引發北市府強烈反彈,提起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之訟。 該案原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程序性裁定駁回,去年6月,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先前健保局每年要求台北市府繳費的結算函,是行政處分;之後「總清算」88年下半年到91年度一次催繳的108億餘元,乃經健保局「重新實質審查」,且附有「不服,可以提起訴願」的教示條款,同樣屬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對此處分當然可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發回台北行政法院更審。 【記者陳永富/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與健保局、勞保局的補助款爭議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同健、勞保局的主張,認為依勞、健保法立法理由及行政規範,參酌大法官第550號解釋,以「投保單位」在北市者,由台北市政府負擔健、勞保補助款之認定依據,依法應屬適當,市府主張的以「設籍北市」為依據,並無理由。 合議庭指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有關各級政府之保險費負擔比率,大多延續公、勞、農保等保險規定,經建會全民健保制度規劃技術報告(第一期規劃報告,79年12月),其全民健保整體之法規、計費及補助等架構,也均以「投保單位」作為基礎單位,而非如商業保險,採個人保險方式處理,易言之,健保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保費繳納,係從屬於投保單位,故投保單位在台北市者,自應由市府負擔保費補助款。 至於台北市政府主張我國社會福利諸多法規,多明文規定以「戶籍」作為各地方自治團體負擔各該福利義務之區分基礎,合議庭認為,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社會扶助法等均明文規定以戶籍作為地方自治團體負擔福利義務之基礎,但全民健康保險法並無相同之以「設籍」為限之規定,而認由市府負擔投保單位在北市的健保補助款為合法適當。 另外,市府應負擔勞保補助款之判決理由,與健保補助款案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