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罷」不能誰之過?
2006/07/02
國親推動罷免總統案,一路走來踉踉蹌蹌,連日的公聽會顯得鬆散不堪,最後表決也以失敗收場。藍軍明知罷免不會過關,但仍知其不可而為之,主要是希望彰顯「過程」比「結果」重要;問題是,過程的重要性何在,並未獲得凸顯。 憲法增修條文對正副總統罷免案的規定,其實並無詳細之對應法條。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更僅有寥寥一個條文。在這種情況下,立委發動罷免之後,卻不知如何審查罷免;因此,即使要強調「過程比結果重要」,但事實上最後卻只有結果,談不上過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缺漏,還不僅於此。舉例來說,憲法增修條文早已通過修正,將正副總統的彈劾事由不限於「內亂或外患罪」;但該條文已通過好幾年,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二條,竟還大剌剌地寫著:「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得提出彈劾案。」真是令人不知今夕何夕。 此外,大法官針對「三一九真調會特別條例」作出的第五八五號解釋,雖肯定立法院有「國會調查權」,但從該解釋作成迄今,已過了快三年,立法院還沒能針對國會調查權的行使完成修法。立法院可謂空有一身本領,卻不知如何發揮。 從真調會到罷免案審查,國親在立法院均占過半的多數,如果想要立法完備調查或審查程序,其實並不困難。但是,藍軍過度逞強鬥狠、一味想要制定嚴苛的法條,每回都把可以好好建構法制的機會,導引成藍綠的政黨對立。結果,不是立不了法,就是立法之後又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罷免的規定,並非現今才有,但罷免總統該如何審查,竟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懸空」多年。究其原因,立法怠惰難辭其咎。如今「法」到用時方恨少,搞得欲「罷」不能,國親在指責綠營「拒絕建立制度」之餘,是否也該想想孰令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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