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罷免 頭家何時可做主
2006/05/28
親民黨主席宋楚瑜與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夜會,討論陳水扁總統罷免案時,達成四點共識,其中一點呼籲陳水扁「知所進退」,另一點則認為民進黨勿以切割方式解決總統親私貪腐醜聞,應共同支持罷免陳水扁總統案。這些要求,充分顯現了當前憲政困局。 當前憲政不是憲法第二條所規定的「主權在民」,而陷於「主權在君」、「主權在黨」的困局,乃是因為近十年來國、民兩黨四次聯合「羞」憲,破壞了憲法上多數統治原理與權力制衡之機制,造成總統可以濫權、恣意任免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首長,總攬用人、用錢之行政大權,致總統之親私貪腐弊案層出不窮,掏空了人民生存與生活的基礎,引發了長期累積的民怨與民憤。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公民可以直接連署、選舉產生總統,形式上雖彰顯了「主權在民」的精神,但因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必須委由全體立委四分之一之提議,經由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之多數同意,才能提交公民投票罷免,造成總統或任一政黨只要控制三分之一以上之立委,就可剝奪公民的「罷免主權」。 同樣的,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由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才能成立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進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規定,判決被彈劾的總統、副總統解職。這種憲法設計也使總統、副總統可以有恃無恐,只要他或其政黨可以控制三分之一以上之立委,就可以剝奪公民的「彈劾主權」。 有鑒於此,在野黨派除應積極應用高亢民意迫使陳水扁「知所進退」,尋求民進黨立委支持罷免總統案外,也應積極提出修復憲政「主權在民」的靈魂機制,參照二○○○年之瑞士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賦予我國五十萬以上之公民,可直接提出憲法修正案及直接提出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罷免案,並具體、詳細規範總統之政治與司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