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準則34號公報對保險業之衝擊
2005/02/19
財會準則34號公報源自於國際會計準則IAS39號公報,針對金融商品的會計處理做一整體規範,其所採用的公平價值會計概念,使企業能充分反映金融資產及負債的價值,避免企業隱藏因操縱衍生性商品而產生表外負債,增加財務報表的透明度,對會計界來說堪稱一大精進,值得稱許。除財務報表表達之外,34號公報的實施也將加強企業風險控管概念,使企業在投資金融商品時,能審慎評估企業本業的獲利是否會因不當投資而侵蝕,此外,也可提醒管理者及早針對受市場波動而影響的公平價值或預期現金流量等進行避險交易,減少公司因市場風險所造成的損失。 然而,由於保險業特殊的產業性質及目前保守的會計處理規範,使其財務報表未必因34號公報實施而獲益,有些問題仍值得深思。 損益隨市值波動 在財會準則34號公報規定下,金融商品將依不同持有目的加以分類,分別為交易目的(trad-ing)、備供出售(available-for-sale)及持有至到期日(held-to-matu-rity)三種,其中又以交易目的之金融商品適用最完全的公平價值會計,不但金融資產負債以公平價值評價,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的差異也需完全反映於損益表中。若企業欲避免損益表因為市場波動造成影響,除了將金融商品投資分類為備供出售或持有至到期日外,另一種方式則是進行有效的避險交易。而不同分類不但在認定上有嚴格標準,其相互間移轉也受相當的規範,以避免企業利用分類來操縱損益。 保險業者既為金融市場最大投資者,對保險業者而言,財會準則34號公報將迫使其重新審視金融商品的投資部位。若要避免市值波動影響損益,將債務證券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最為恰當,唯分類至持有至到期日必須企業有意圖且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此與目前實務狀況有所悖離。因此,大部分金融商品投資預期將分類為備供出售或交易目的,使得權益投資及債券價值將隨市場價值及利率波動,雖部分損益可以反映於股東權益而不反映於損益表中,然而依目前保險業會計處理來看,將造成負債利差損未反映於財務報表而資產利差益則隨市值反映之不對稱情況。參照美國SFAS60規定或是現行IFRS4規範,保險業者須每年重新依現實狀況評估舊有保單準備金負債提列是否足夠,當準備金負債提列不足時,則應一次反映負債損失,可說是相當嚴格的規範。 資產與負債評價基礎不一致 由於保險業者之金融資產比例甚大,依保險業之營業性質來看,除保費收入外,投資收益也可說是其主要營業活動獲利來源之一。不同於銀行業以買賣金融商品為業,依34號公報的規範,可充分反映資產及負債之公平價值,保險業的主要負債為受嚴格規範之各項準備金,且保險契約並非34號公報的規範範圍,因此資產及負債評價基礎將產生投資部位,以公平價值評價而負債部位以歷史成本評價之不一致現象。 此資產負債評價基礎不一致將使財務報表資訊受到嚴重扭曲,資產負債表無法反映實質經濟狀況,損益表也因為大量摻雜市價與歷史成本之波動而影響其盈餘品質。除對投資人及保戶不利外,也易引導管理者做出錯誤決策,無法反映管理者資產負債配合的績效。舉例來說,當利率下降時,若資產負債配合良好,則利損利益相互抵銷而達避險效果,但依現行保險業會計處理及財會準則34號公報則無法反映此效果,反而使保險公司財務報表因為利率下降而獲益的不合理現象,倘若保險業者利用衍生性商品對於債券投資部位進行避險,雖帳面上未虧損,事實上公司可能承擔重大的利差損失。 績效指標ROE與監理指標RBC也受影響 除了財務報表表達的直接影響外,財會準則34號公報也間接影響保險業目前所採用的績效指標ROE及清償能力監理指標RBC之計算,原因在於,此兩項指標皆需仰賴財務報表的會計資訊。 如前所述,財會準則34號公報主要影響保險業的投資部位,使資產面以公平價值反映於財務報表中,由於資產計價基礎接近當時公平價值,對於RBC而言,有相當正面助益。然而ROE卻可能因為損益波動及資產負債評價不一致的影響,而導致指標扭曲。 台灣保險界因應之道 上述問題不僅僅發生在台灣,也是整個國際會計準則目前對於保險契約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因此,國際會計準則IFRS4之制訂受IAS39影響相當深。台灣在制訂財會準則34號公報時,並未考慮保險產業的特殊狀況,雖能肯定此號公報對於台灣整體金融商品會計處理之貢獻,但若考慮台灣保險業實務環境及提升保險業的財報品質,保險業的會計處理仍有相當大的改進空間,保險業者應正視保險產業會計處理的問題,而非只是停留在傳統的簿記工作。 財會準則34號公報預定於民國95年1月1日實施,保險業者除了及早準備相關之資產評價工具外,也可針對不同的資產配置,模擬其對損益可能的影響,以降低公報實施後對損益表的衝擊。除此之外,針對資產負債會計處理不一致的情況,在計算準備金時,除符合相關的規範揭露外,宜考量在現實狀況下準備金負債的淨現金流量,以彌補管理當局相關的資訊需求。(作者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