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國端:資產負債評價不一 保險業恐扭曲經營
2005/03/28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周國端表示,34號會計公報實施之後,將造成保險業資產與負債評價方式不一致,保險業為了配合會計公報,可能扭曲經營面,出現嚴重的產業問題。 周國端表示,台灣對保險公司會計制度與清償能力監理,較接近美國。不過,財會的發展趨勢,則是將資產負債以公平價值來評價,比較接近歐洲的制度。他建議台灣主管機關可以考慮以歐洲制度「SolvencyⅡ」(類似銀行業的BaselⅡ),作為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的基準。 周國端日前在出席風險管理學會會員大會,以「從財會準則發展趨勢談壽險業經營風險」為題,談論台灣保險業適用34號、35號公報後的問題。 周國端表示,根據國際會計準則,一家公司的財務報表,資產與負債應採用一致性的評價。34號公報要求保險公司的資產面必須以市場價值做為評價基準,不過,目前台灣保險業的負債面,卻是以歷史價值作為評價基準,資產面與負債面的評價基準,並不一致。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為台灣保險業的負債面,也就是有效保單的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採取固定利率制,保單出售時,就決定了未來數十年的提存利率。即使市場利率環境改變,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仍然固定不變。 34號公報實施之後,將出現保險業資產負債評價不一致的情況,將造成保險業資產負債表無法反映實際經營狀況、股東權益報酬率(ROE)受到資產負債評價不一致而扭曲。另外,因為評價不一致,保險業恐難以達成資產負債管理績效,另外,公司長期或閒置資產有可能要認列資產減損。 由於台灣壽險業責任準備金提存採取固定利率,長期來看,利率下滑時會有利差損,潛藏負債;但利率上升,會出現準備金提存過多,稀釋獲利情形。周國端認為,應彈性調整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讓負債面也可以反映市場利率。 他舉美國與歐洲會計制度比較,美國會計制度(US GAAP)著重損益表,清償能力監理以壽險業資本適足率(RBC)等為標準,缺乏一致性;歐洲會計制度(IFRS)著重資產負債表,採市場價值的計算方式,清償監理採用SolvencyⅡ,兩者較符合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