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34號公報與保險業監理會計(下)
2005/10/26
台灣保險業財務監理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混用 分析台灣保險業財務報表,在投資人的報表上表達監理目的的資產評價準備金(AVR)或利率維持準備金(IMR),或是在監理報表上採用一般目的34號公報都可能誤導報表使用者。 首先,台灣尚無針對保險業量身訂作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在美國有針對保險業發布60及97號公報,採用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利用遞延取得成本來反映保險業長期營運成果;在國際則發布國際財務會計準則第4號公報,採用資產負債配合原則,利用資產負債以相同評價基礎來反映保險業的財務狀況。 不論美國或國際都有適用類似34號公報的會計原則,台灣僅於金融資產單方面適用34號公報,而無整體考量保險業資產負債或盈餘等公開財務資訊是否允當表達公司的經濟實質,可能會造成資產負債表無法忠實反映保險業的財務狀況,而損益表也無法反映保險公司長期經營成果的情況。 就財務監理方面,台灣保險業財務監理引用美國RBC(Risk-Based Capital)制度,此制度的設計以NAIC的SAP報表為計算基礎,評估公司最低的資本要求。若報表基礎採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34號公報,則整體架構將與原先設計的基本精神不符,短期內RBC制度仍將繼續適用的情況下,監理報表似乎有必要回歸RBC的基本架構,排除34號公報的適用,並重新定義投資資產的評價原則。 34號公報的實施提供了保險業監理機關與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一個很好的思考機會,財務報表表達的基礎應取決於整體會計原則基本架構所要反應的資訊內涵。因此,不論是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或是監理會計原則(SAP),應皆能幫助報表使用者做出有利的決策,但若34號公報規範的精神與保險業長期資產負債管理精神不一致或是與監理需求不一致時,所反映出來的財務資訊也有可能扭曲保險公司的經濟實質與清償能力,相關單位若能正視根本問題,會計資訊的品質也能受到重視與考驗。 (作者是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