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報費用超限補稅 加計利息
2005/09/12
龜山某公司來電問: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費用損失超限,除補稅外,是否仍須加計利息?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的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其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500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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