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現損失 可有條件列報
2007/01/02
蘆竹鄉李小姐來電詢問: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依規定是否可以列報?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該分局指出,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按已付薪資總額4%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以費用列報外,另為因應將來縮減部門編制,預定資遣員工,復提列鉅額職工退休金400萬元,並申報為當期費用,以致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與上揭查核準則規定不符,遂予以剔除核定補稅1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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