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支付罰鍰 不得列為損失
2005/10/28
桃園市某公司劉會計詢問:營利事業支付各項罰鍰可否列為費用或損失?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在年度結算申報時,雖然不能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但在計算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時,仍得從稽徵機關核定的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則以申報課稅所得額為準計算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