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除項目導致短繳 須計息補徵
2005/03/08
樹林凌小姐詢問: 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減除項目超過限制,致短繳稅款。補繳稅款時有無加計利息的規定? 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答覆: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的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超過所得稅法規定的限制,致短繳稅款,經稅務機關核定補稅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繳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的利息以一年為限,又加計利息金額不超過1,500元者,免予加計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