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抵債 營業人須開統一發票
2007/11/29
彰化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公司結束營業,如將商品抵還債權人債款,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依同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