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若挪用 最多罰鍰3萬
2006/08/30
彰化市李小姐問: 申購的發票不敷使用,是否可借用關係企業的發票開立?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 營業人於申購發票同時,國稅局已透過財政部印刷廠統一發票銷售平台,掌握每一營業人所申購的發票種類及其起迄號,並於營業稅每期申報期間結束後,進行交查比對產出異常清單,是以營業人所申購之統一發票是不可挪用、借用的,否則借出發票之營業人,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