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存貨物抵債 應開發票報稅
2009/09/14
大里市賴先生問:公司以餘存貨物抵債或分配股東,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爰此,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都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仍須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如有稅務疑義,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