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行政訴訟 先繳裁判費
2007/10/30
行政訴訟從今年8月15日起開始徵收訴訟費用,公司行號如果和國稅局產生稅務爭議,要提起上訴,別忘記先繳納裁判費,以免上訴權被駁回。 南區國稅局指出,行政訴訟原不徵收裁判費,僅收訴訟必要費用,但自今年8月15日起改採徵收訴訟費用制,以貫澈使用者付費原則及避免濫訴,故起訴、上訴、再審之訴、抗告及部分聲請,均要徵收裁判費。 南區國稅局轄內的某家投資公司,自行依法調整虧損87萬餘元,但南區國稅局核定該公司91年度未分配盈餘應為543萬餘元,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共54萬餘元。該投資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仍不服,提起上訴,但去因未繳納裁判費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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