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癌孔雀石綠 養殖業常用
2005/09/16
屏東養殖石斑多年的漁民透露,部分魚塭使用孔雀石綠做為石斑魚抗病、治傷用藥,在當地早已不是新聞,早有人建議漁業署全面檢驗出口石斑,但漁業署卻充耳不聞,現在從養殖池到市場,都有石斑被驗出含孔雀石綠,漁業署要負最大責任。 八月台灣銷港青斑被驗出含孔雀石綠後,漁業署曾抽檢台南、高雄、屏東三大主要養殖區飼養的石斑,當時均未有孔雀石綠反應;後來美和技術學院副校長陳景川提醒港府將全面抽檢石斑魚代謝物「還原型孔雀石綠」,漁業署才又緊急要求各水產品檢驗中心再抽檢石斑,並發現台南、屏東兩縣十三處養殖場、十四件樣本含孔雀石綠,高雄縣養殖場則未驗出。 孰悉石斑養殖的業者說,孔雀石綠對治療魚身碰撞刮傷相當有效,可以防止黴菌感染,避免傷口潰爛、擴散;部分養殖戶或許不知孔雀石綠是禁藥,加上飼料業者或水產品藥商低價促銷,且使用效果確實不錯,常在幼魚廿至卅周齡、或撈捕池中成魚及後續運輸過程,在水中添加孔雀石綠治療魚身外傷。 他指出,也有部分不肖養殖戶,明知孔雀石綠是工業染劑,含有致癌物質,殘留在魚體內不易排出,且不僅石斑魚養殖業者會添加孔雀石綠,連吳郭魚、虱目魚養殖業者也有人添加,農政和衛生單位應徹底全面抽檢。 漁業署養殖科長李孟頎表示,漁業法並未授權漁業署可自行訂定水產品檢驗項目,避免破壞自由市場機制,必須進口國提出藥物殘留檢驗等要求,漁業署才能做出口檢驗。 漁業署昨天強調,被檢出有孔雀石綠養殖戶飼養的石斑要暫停上市,但漁業署無權銷毀,消基會則認為漁業署應積極協調衛生單位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