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消保官 向水公司求償
2004/05/01
高雄市政府消保官顏福瑞調查台灣省自來水公司重複向用戶收基本費和用水費,昨天他表示將引用民法有關侵權的規定,向水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水公司人員則表示,賠償於法無據。 這項求償期限可從民國六十三年自來水公司改組起算至今,各地原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的用戶都可請求。顏福瑞呼籲各地消費者踴躍站出來提供證據,捍衛自己的權益。 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黃慶四說,水公司尚未收到高雄市政府消保官公文,對有關問題,會徵詢法律專家意見後提出因應之道。營業處長王國堅表示水公司願就有關規章和收費標準提出說明,但不可能賠償,因為水公司長期虧損,水價又遲遲未調漲,賠償於法無據。 昨天新竹縣政府消保官靳邦忠和和台南市消保官徐銘通,都打電話聲援顏福瑞調查水費疑義,指自來公司長期壟斷市場,又重複收費,太不合理;並自即日起受理消費者投訴。已有不少用戶打電話詢問,要如何向水公司求償? 顏福瑞說,水公司提供自來水商品,所採交易收費方式,明顯侵害消費者財產,由於消保法對賠償的方式沒有規定,因此適用民法規定。 民法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水公司長期以來不當重複收費,等於是不法侵害他人之財產,應負賠償責任,把重複收取部分退還用戶。水公司退費期限,至少該從民國六十三年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後,對象是所有自來水用戶。 顏福瑞還說,消費行為不論發生在消保法實施前後,都適用民法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依侵權行為求償;消保官依消保法調查,依民法求償,求償時間不受限。如果消費者找不到收據,可請求水公司提供,水公司有義務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