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公司遭質疑 基本費、用水費重複收
2004/04/30
高雄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顏福瑞昨天發函給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指水公司不論用戶用水度數有無超過基本費,長期不當重複收取基本費和實際用水費,明顯違反自來水法相關規定。他表示,將結合行政院消保官對水公司行使調查權,要求水公司退費,否則將向法院聲請要求水公司停止收費,或透過消保團體打消費訴訟。 顏福瑞指出,依自來水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來水事業向自來水用戶收取水費應儘量裝置量水器,以度計算……,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規定每月用水底度。」自來水公司之營業彰程第廿七條第一項規定,「用戶水費,按使用度數照核定水費計價,本公司對水量計各口徑得訂定基本費。」用戶水費係按使用度數多少計算為原則,依自來水法前述規定,經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訂定基本費,如用戶用水未達基本費,只能收取基本費,而不按實際使用度數計費,如果用水費超過基本費,只能就實際用水度數收取水費,不再加收基本費,始符合相關規定,否則有重複計算收費之超收現象,侵害用戶權益。 針對高雄市消保官顏福瑞指控,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營業處經理王國堅表示,基本費和用水費兩項都收,是政府公布的計價方式,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也是如此收費。水公司收費標準是依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四月廿五日核定的水費價目表收費,「用戶應繳之總水費,包括基本費及實際用水量按分段水費價目計收之水費」,就是基本費和實際用水量都要收費。 他說,水公司依政府要求收費,並未違反規定,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對口徑廿公釐到三百公釐出水管所收的基本費,還比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的收費少一半。 王國堅強調,水公司訂定基本費,目的是支付水公司最低營運維持費,因為用戶申請啟用後,水公司須全天候維持足壓、足量供水,因此不論用戶是否用水均需支付基本費,如此也才能反應公平及使用者付費精神,並無違法。 高雄市政府消保官顏福瑞昨天拿出消費者投訴的自來水費收據表示,長期以來住戶、商家一再埋怨,指摘自來水水質不佳,卻每兩個月向用戶收取基本費、用水費、營業稅、清除處理費和汙水處理費等多項費用,實在不合理,收了用水費還收基本費,明顯侵害用戶權益。 顏福瑞表示,台灣電力公司和高雄市民營欣高瓦斯對用戶的收費方式,都是基本費和實際用電(瓦斯)費只收其中一種,水公司的做法是一條牛剝兩層皮。 他說,高雄市自水用戶約五十二萬多戶,每戶兩個月得繳納六十八元基本費,廿年下來,全市用水戶共繳四十二億餘元,這些錢應退給用戶才合理。 顏福瑞說,對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涉嫌違法收費的調查工作將從高雄市開始,他已經要求行政院消保官通知各縣市消保單位跟進,抽樣訪問各區自來水用戶水費計費情形,並請水公司說明依據何種法規訂定收費標準及計算方法,如果水公司不認錯,將循法律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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