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憶樺監護權 還是判給外婆
2003/02/27
中巴混血男童吳憶樺的監護權之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昨天宣判,法官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將吳憶樺交給他巴西的外祖母羅莎監護。法官在判決理由中首次引據「國際兒童挾持民事公約」,指非法帶走或扣留兒童者,應由有關機關令其返還該兒童。吳憶樺的叔叔吳火眼得知判決後表示「上訴到底」。 此案分為兩部分,其中吳憶樺叔叔吳火眼聲請改定監護人案,經法官裁定駁回確定,不得再提抗告;羅莎所提「交付子女」之訴,可以告到最高法院。 法官昨天首度引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一九八0年通過的國際兒童挾持民事公約規定,非法帶走或扣留兒童,有關機關應即令返還該兒童。我國雖非該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但具跨國性而牽涉國際間對子女最佳利益的認定與詮釋,自宜將國際公約引為法理,供作裁判依據。 判決書還指出,除非影響兒童的基本生存權、受教權等,純經濟因素並不足以作為改定監護權的理由;吳憶樺只是七歲的兒童,自主性不足,強令他在兩者間作抉擇,將有害身心及人格發展,因此法官不再徵詢吳憶樺的意願。 為避免影響吳憶樺心情,吳火眼與家人這幾天都不敢和他談論官司問題。官司宣判後引來大批記者採訪,吳憶樺昨天照常上學,但情緒受到影響,不願多說話,只強調「喜歡台灣,不想回巴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