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4時宣判
2003/02/26
中巴混血男童吳憶樺監護權之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下午 4 時宣判。本案一審判決吳憶樺的監護人為巴西的祖母羅莎,二審時雙方為爭監護權攻防激烈,吳憶樺本人則數度表明願留在台灣,因此下午的判決結果備受矚目。 依照民法監護權順位的規定,吳憶樺祖母羅莎排在叔叔吳火眼的前面,依法應由羅莎監護;吳火眼則以羅莎不適任為由,聲請改定監護權。 吳火眼認為羅莎不適任的理由包括:羅莎年事已高,患有慢性疾病;退休後欠缺經濟來源,且家中另有三名小孩要照顧等。吳火眼的律師並於二審開庭時提出巴西報紙影本,要證明羅莎的確實有病。 羅莎的律師則重提高雄縣社會局的訪視報告,指專家認定羅莎比較適任照顧吳憶樺,並於二審時另外提出巴西當局的訪視報告,表示羅莎適合照顧吳憶樺。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曾對吳憶樺隔離訊問,認下吳憶樺希望回到巴西;但吳憶樺在台多次接受媒體記者訪問時,均表示希望留在台灣;二審期間,吳憶樺甚至寫信給總統陳水扁,表明留在台灣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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