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自治 將由民族議會落實
2002/07/3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昨天公布「原住民族發展法草案」,將陳水扁總統的原住民政策納入,除明訂國家可依原住民族意願,實施原住民自治之外,原住民族傳統土地內的自然資源採取「共管機制」,未來原民會亦可成立開發公司,協助原住民經營開發。 原民會主委陳建年表示,有關原住民的自治法令,原民會已完成「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原住民自治未來可能朝向成立「民族議會」方式落實自治權。 至於原住民族土地權的規範,則呼應原住民社運團體「還我土地」的長期訴求,明訂「原住民族土地」包括原住民族保留地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首次承認原住民族對其「傳統領域」的權利。 為落實此一規定,草案並訂有限制開發補償條款,規定原住民族土地因受法令限制開發利用,致原住民、原住民族之部落或民族發展組織之權益受損,應予補償;亦即因法令限制土地利用,影響發展或開發,限制機關應對原住民提出補償。此外,因為蘭嶼地區文化習俗特殊,草案並賦予蘭嶼另訂土地建物特別辦法的法源。 由於此一規定對未來蘭嶼、以及本島山坡地、林地的保育利用衝擊不小,草案送至行政院審查時,恐將引發爭議。 原民會表示,原住民族發展法草案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送立法院審議,但是未能通過,基於法案屆期不連續理由,退回重擬,政黨輪替後,重擬的草案變動幅度極大。 草案其他重要內容還包括:承認原住民族為發展權利主體,並賦予部落或原住民設置「公法人」發展組織法源,此一公法人在職掌範圍內,可對部落或自然資源管理、傳統領域調查經營等事項行使公權力,做為過渡到自治區的「中介團體」。 草案並具體規定立法院審查法案時,應尊重原住民語言文化及價值體系,行政機關推行政策應保障原住民的合法權益,法院亦得設原住民法庭,辦理原住民之訴訟相關事宜。亦明文保障原住民語言權、文化權、地名權、傳統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文化資產等。 有關原住民族本身以及傳統土地上傳統醫療、生醫植物、生物多樣性物種等知識經濟開發潛力,草案亦明訂政府應予保護,並積極開發、研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