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基本法 府院不提覆議案
2005/02/03
立法院休會前夕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在原住民族土地開發、生態保育等必須諮詢原住民同意等條款,行政院認涉及凌駕憲法各族群一律平等精神、牴觸「國土復育條例」草案規定,不過,基於朝野和諧,總統府、行政院昨天會商後決定,不提出覆議案,未來將尋求協商修法解決。 立法院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被視為是第一部宣示原住民族權利保障書,除了首度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主權,政府也將歸還原住民傳統領域,並在3年內訂定法律規範原住民土地與海域的回復、取得、處分、管理與利用。 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從事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取得原住民同意或參與,營利所得也應提撥一定比例回饋金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