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索取發票 營業稅不另計
2005/10/07
土庫鎮林小姐問:購物消費時,向商家索取統一發票時,是否應再付5%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物時,應就銷售額按規定稅率(目前為5%)計算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作為扣抵依據;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將銷項稅額改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消費者在索取統一發票時,是不需要另加5%營業稅。(相關疑義請洽(05)6338571轉202王春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