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兼學校家長會長 惹非議
2007/10/31
桃園縣議會部分議員自爆,部分民代兼任學校家長會長、副會長,無非都是為了校園募款之需求,但是,卻也引來外界「介入」學校事務等非議。有學校光是副會長員額就多達100個,而且沒有任期限制,簡直是萬年副會長。 縣議員廖輝星、黃婉如要求教育局乾脆行文給各國中、小,禁止民代擔任家長會的任何職務。 廖輝星表示,他擔任過學校的家長會長,很了解校長苦楚,以前校長央請地方民代擔任家長會長一職,除了是基於禮貌,無非就是為學校爭取預算、配合款的方便,同時也藉著民代的人脈為經費稀少的校園募款。 不過,此例一開之後,少數學校也嘗到苦果,因為少部分民代愛介入校園事務,動輒以家長會名義干預學校行政管理,校方苦不堪言,卻不敢抱怨,擔心得罪了民代,以後日子更不好過。 黃婉如則更明講,民代擔任家長會長、副會長等職務,最大功用就是在運動會、校慶時幫校方募款,如果募得不夠多,就是民代不夠力。也因此,有些學校儘管只有一名家長會長,卻有上百個家長會副會長,如果會長每年要捐15萬元,副會長每年認捐額度就是10萬元,以此累積下來,所募款項就不得了。 黃婉如現身說法自己被要求「樂捐簽名」經驗,她故意在樂捐簿上寫上「零元」,結果司儀公布她捐款數額時,還說她是「愛心永遠」。 部分擔任學校家長會長的議員表示,他們也不愛擔任家長會會長之職,因為會長有任期制,地方民代都輪過了,如果自己堅辭會讓選民誤會。而且會長常要出錢出力,吃力不討好,如果教育局能出公文禁止民代擔任「會長」,他們也樂得輕鬆。 教育局則低調地表示,家長會是民間組織,教育局沒有法令可介入,不過,如果有民代以家長會長身分,要擔任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職務,則違反地方制度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是不得兼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