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逾期申報 將加徵滯報金
2006/07/11
大溪劉先生問: 營利事業如未於期限內辦理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會有罰則嗎? 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答覆: 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未於期限內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不得少於1,500元。 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除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不得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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