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促產條例 才是正途
2005/10/19
實現租稅公平,也必須依法行事,豈能以修正行政命令方式,達成租稅公平的目的。 但翻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第9條,清楚的規範,投資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可以享有五年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另母法第6條也明訂,為鼓勵產業升級,從事研發、人才培訓及投資自動化等,可以享有功能性投資抵減。 從立法旨意,促產條例第8、第9條給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租稅優惠,是基於產業政策發展需要,鼓勵特定產業,至於人才培訓、研發等功能性投資抵減,是針對一般性產業,只要任何產業有從事人才培訓、研發或購置自動化設備,都可以享有投資抵減。 就法律架構,已經很清楚的勾勒出政府制定促產條例的旨意,一是給予新興策略產業租稅優惠,一是針對功能性行為,給予投資優惠,雖然都是租稅優惠,但獎勵的標的不同。這也是經濟部堅持「依法行事」,畢竟母法明白賦予新興策略產業該項租稅優惠,透過子法修正,顯然違法母法精神。 基於租稅公平,是否該扭曲資源,鼓勵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特別是在現階段台灣正值產業轉型升級的時刻,租稅公平與經濟發展如何抉擇 這是個相當嚴肅的課題。但無論如何,都該以修正促產條例為主軸,透過立法辯論,決定政策,而不是僅以修正子法,達成租稅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