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美玥:堅持修改母法 與財部吵很久
2005/12/27
針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優惠二擇一爭議,經濟部長何美玥昨(26)日「細說從頭」。她表示,經濟部的立場,仍堅持修改促產條例母法,並希望併入促產條例通盤修正案一起考慮,不宜以修改行政命令方式進行,已建議經建會,重新審議此案。 一位工業局官員表示,經濟部的意見均呈經建會審議,經建會對於經濟部的立場及意見,應該十分清楚。 科技業不滿政府擬以修改行政命令方式,限縮促產條例租稅優惠,反彈聲浪四起,昨天何美玥說,最初是財部建議,五年免稅及投資抵減兩項優惠「二擇一」,以修改子法即可,經濟部則堅持修改促產條例母法,兩部為此爭議,吵了很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1月初作成附帶決議,要求財、經兩部針對此一爭議,應提出改善方案。何美玥說,財政部當時提出一個修改子法的草案,但語句不甚清楚,經濟部工業局則提出一個語句較清楚的法案,並與財政部討論,最後送交經建會審議。日前,高科技業者對於財經兩部的方案,提出反對意見,何美玥表示,業者的意見應予以尊重。 依工業局的意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購買機械設備或研究發展支出重覆獎勵爭議」,是經濟部依行政院稅改小組的決議,進行促產條例相關子法的修法檢討,針對其中「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財政部即建議,增訂該辦法第4條第5項。 依財政部提出的修改子法建議,使得適用該辦法計算五年免稅的機械設備或研究發展支出,不得再適用促產條例第6條購買機械設備或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的獎勵,也引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所購買的機械設備或研究發展支出重覆獎勵問題,究意應以修法或行政命令方式的爭議。 經濟部官員表示,現行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選擇五年免稅的廠商,計算免稅所得的機械設備或研究發展支出,得同時適用功能別投資抵減的獎勵,「法律」明文規定的租稅獎勵條文,按「租稅法律主義的原則」,並無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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