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 將廢除刑罰
2005/09/28
行政院通過動產擔保交易法修正草案,金管會昨 (27)日指出,衡量時代變遷,且動產擔保交易法屬於民事特別法,新修正條文將廢除債務人處分擔保標的物行為的刑事處罰,並將回歸民事債權債務處理原則;但涉及詐欺,債權人仍可依刑法詐欺罪移送法辦。 金管會解釋,現行動產擔保交易法的規定,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可取回、占有及公開拍賣擔保標的物;對於債務人惡意遷移、出賣、移轉、毀損或為其他處分擔保標的物的行為,設有刑事處罰規定,這次修法後將廢除。 。 動產擔保交易法從民國54年施行以來,目的是兼顧債務人對於動產的使用需要,藉由登記制度,使債權人獲得權利的保障,提供農工商業者取得融資的方便管道,動產擔保交易法在59年及65年經歷過兩次修正。金管會表示,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且基於動產擔保交易法為民事特別法,涉及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債權人仍宜循民事程序求償,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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