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放款 銀行將從嚴審核
2004/11/18
施行近40年的動產擔保交易法將面臨重大變革。據財金主管機關草擬的動產擔保交易法修正草案,未來將廢除借款人惡意處置動產擔保品時的相關刑事罰則,即銀行辦理動產擔保放款的風險可能提高,不排除銀行因而從嚴核貸車貸等相關動產擔保放款。 銀行主管指出,目前銀行辦理的擔保授信主要是不動產抵押貸款,動產貸款主要是車貸。如果動產擔保交易法修正案通過,銀行除會加強徵信,也不排除要求申貸動產擔保授信者增提保證人,或是調降貸款成數,對貸款民眾將有影響。 動產擔保交易法的修正條文,取消原法條內相關刑事罰則,銀行主管指出,意即未來銀行辦理動產擔保放款,如借款人惡意處置抵押品,使銀行蒙受損失,銀行不能再依刑法提起訴訟,只能就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要求借款人還款。 舉例來說,銀行如對某甲辦理汽車貸款,某甲在抵押品設定完成且取得貸款後,如透過其他管道賣出該車輛,銀行依現行規定得在民事訴訟(即處理銀行和某甲的債權債務關係)之外,可另對某甲提出刑事訴訟,依現行罰則最重可對某甲處三年以下徒刑及併科6,000元以下罰金。 官員指出,由於現行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刑罰規定行之有年,驟然取消恐會影響社會交易秩序,為使債權人從容因應,將在法條中規定緩衝期間,在施行期限內的犯罪,仍依行為時法律追訴處罰,不適用刑法第2條從新從輕原則的規定。目前主管機關訂定的期限是民國95年12月31日。 換言之,債務人如果在民國95年12月31日前,觸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相關規定,不論動產擔保交易法修正案通過施行與否,銀行仍得依原法條規定的罰則,另提刑事訴訟。 官員指出,動產擔保交易法自民國54年6月10日起施行迄今,近40年來僅於民國59年修正第4條登記物品的種類,民國65年加重第38條至40條的刑罰,對於經濟發展迅速的工商社會而言,法條內容漸已不敷因應當前市場需要,衍生諸多爭議及疑慮,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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