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債權受損 銀行力求自保
2004/11/18
「動產因為可移動,常會產生莫名的損傷,進而影響擔保品價值,這一直是銀行辦理動產擔保放款最感頭痛的地方,」某家大型行庫主管指出。 為了保障銀行的權益,過去銀行辦理動產擔保放款,除與借款人存在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簡單說就是「欠債還錢」的關係)外,動產擔保交易法也另訂相關刑法罰則,進一步確保銀行取得擔保品價值,不會因借款人蓄意破壞而縮水。 依動產擔保交易原規定,債務人如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如前述在辦理車貸後,私下賣出車子),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金。 此外,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使標的物減少或毀損,致生損害於債權人(例如辦理中古車二胎貸款後,把車子音響拆下來變賣),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4,000元以下罰金。 銀行主管分析,過去法律是站在較保護銀行的方面,擔心銀行權益受損;修正後的法條則傾向保護消費者(即借款人),這是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下的必然潮流,把所有消費者都視為善意,銀行多數也可以接受這樣的觀念。 不過,站在自保的立場,銀行為避免債權受損,未來可能在放款前更嚴格評估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及信用,連帶使放款的標準轉嚴。這麼一來,是不是反而損及借款人權益,還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