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水站違規 可罰鍰、勒令停業
2006/12/19
雲林縣加水站林立,民眾飲水安全與衛生卻無人把關;縣議會昨天三讀通過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加水站業者如果違反這項條例內容,將受最高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甚至勒令停業。 由廖清祥議員等提案制定的「雲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有22項條文,規範加水站業者必須經縣府准予核備,否則不得營業。 加水站場所也應有衛生管理人員,並參加主管機關講習,取得證明文件。 另外,這項條例也要求加水站業者於販賣地點,必須在明顯處張貼主管機關核備、水源許可與管理人員等證明文件。 22項條文中,有5項是處罰條文,其中最重者可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業。 議員們表示,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的通過,民眾飲用水的安全與衛生 ,將多了一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