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水站水質 不再無可管
2002/10/01
「高雄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昨天起公告實施。衛生局將給業者三個月的緩衝時間,準備各項證件,及參加衛生管理講習,以後加水站水質不再無「法」可管,民眾到加水站買水也較有保障。 高雄市約有一千家加水站,過去乏人管理,水質檢驗不合格率在一至二成間,固然令消費者不盡滿意,但加水站市場愈來愈大,除了反映民眾對自來水不滿,「自力救齊」買水喝的現象外,衛生單位不能再抱著駝鳥心態,必須將現有的加水站納入管理。 衛生局八月起已陸續寄發通知單,要求業者派員參加講習會,至九月五日止,共有六百多家業者參加,並取得講習證明書;另四成業者可能因加水站地址位於路口,地址不明確,通知單無法寄達,衛生局呼籲尚未參加講習的業者盡速報名,以免影響日後執業的權益。 據「高雄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加水站業者須檢具供應高市的水源許可證明、加水站各項設備的材質證明及加水站場所的衛生管理人員講習證明等三項文件,於此條例頒布後三個月內(91.12.31)向衛生局辦理核備,始得以繼續營業。逾期者,衛生局將依法處分,並予標示停止販售,請業者務必配合。 另外,針對高雄市加水站水源大多來自高雄縣與屏東縣,造成跨縣市管理困擾,高市環保局另擬訂「高雄市加水站盛裝飲用水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凡供應高市加水站水源的業者須先向高市環保局核備,取得核可證明,再交由下游的加水站業者向高市衛生局核備。水源管理辦法將近日內提報市政會議審議。
相關文章
高市環保局明召開加水站公聽會
未來設置加水站 須有必要文件
高縣衛生局 辦加水站業者衛生管理講習會
港都加水站 合法上路了
港都加水站 統統列管
加水站水源管理法 縣府通過
明年起 市府將全面稽查
加水站未完成核備下月起將開單告發
加水站林立 有法可管
加水站衛生管理條例 高市議會修正通過
加水站違規 可罰鍰、勒令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