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水站水源管理法 縣府通過
2004/04/28
加水站水源水質有法可管了。高雄縣環保局擬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昨天經縣務會議通過,其中明文規定加水站業者應於販賣地點明顯處張貼水源許可證明文件等,違者將可以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 高雄縣境內加水站共有九百八十一所,正由縣環保局與衛生局輔導立案,以求能就地合法化。但為輔導業者合法,除由衛生局舉辦講習會,讓業者順利取得講習證明,並由環保局依據原制定的「高雄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擬訂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藉以加強加水站水源水質管理,維護民眾飲用水安全。 環保局這項管理辦法的制定,將使縣境內加水站從此有法可管之外,並讓加水站業者據此向環保局申請水源水質證明,之後便可向衛生局辦理核備、完成合法化的程序。 依新辦法的規定,加水站業者須於販賣地點明顯處張貼下列文件及字句:主管機關核備證明文件;水源許可證明文件;「請煮沸、勿生飲」等。另明定不同水源應分別申請許可,以及有效期限為六個月等。全案將於五月提交縣議會核備後即可公告實施。 衛生局表示,為免加水站良莠不齊,影響到民眾飲用水的安全性,已要求縣境內加水站應於今年八月十七日以前完成合法化的核備手續。至於移動式加水站,即俗稱小蜜蜂式的加水車,由於水源水質管理不易,將不准允合法,相關業者應及早轉業,否則經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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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水站將有法可管
港都加水站 合法上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