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水站林立 有法可管
2002/03/13
高雄市自來水質不佳,到處有人賣水,因而市府市政會議昨天通過「高雄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將加水站納入管理,要求加水站業者須設置衛生管理人員等各項條件,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營業,以保障消費者飲水健康。此條例將送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市府表示,今後對加水站將採取「設置核備制」,未經「准予核備」者不得營業,希望以「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將加水站列冊管理。 市府這項條例將限定加水站設置,應檢具「供應高雄市的水源許可證明文件」、「加水站各項設備的材質證明文件」及「加水站場所衛生管理人員講習證明文件」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符合「准予核備」者即核發證明,未經核備者不得營業。 此外明定加水站應置衛生管理人員。該人員須參加主管機關講習,取得證明文件,負責加水站的衛生管理,且管理場所以一處為限。 另規定加水站應登載水車車號、載運體積數量及運送日期等,供主管機關查驗,以利追蹤管理。加水站的盛裝飲用水,如以離子交換樹脂或逆滲透過濾膜處理,應定期清洗或更換濾心,以確保販售水的品質及衛生。 衛生局強調,加水站業者如違反自治條例規定,將「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屬「違規逕罰」者,輕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重者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勒令「停止營業」。水質不合格或其他違規,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