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祥撤照國賠 NCC否決
2006/07/13
龍祥電影台去年遭新聞局撤照後,提出十八億元國賠申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決議,此案不符合國賠法七大認定要件,拒絕賠償。決議文昨天已送交龍祥電影台。 NCC廣電處副處長何吉森指出,由於新聞局當初決議是按照程序、由專家討論,且龍祥也陳述意見,儘管最後做出撤照處分,不過只能認定為法律見解不同,不能視為違法,也不能認定有故意過失。 至於龍祥提出十八億元國賠,其中以九十三年八月至九十四年三月的營收計算,是以未來六年成長百分之六,估算營業收入損失十五點六億元,但相關資料顯示,龍祥在前年虧損三百六十萬元,加上員工資遣費及商譽賠償也沒有具體證明,因此不予賠償。 NCC國賠小組認為,儘管龍祥電影台執照一度被撤,但兩個月後就申請到新執照,並和其他電影台業者合作,使得原處分並未直接造成損害,基於國賠法七項要件均不符合,最後一致決議否決國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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