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員工性騷 老闆傷腦筋
2006/02/07
「性騷擾防治法」前天正式上路,但不少企業主仍在觀望,未依法配合建立防治管道。內政部坦承,勞委會尚未將相關規範列為勞動檢查項目,所以截至目前,政府根本無法確實掌握民間企業落實性騷擾防治作為的狀況。 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祕書林慈玲表示,該會目前已花費七百萬元進行宣導,最近還要再投入兩百萬元加強宣導。 林慈玲無奈地說,未來很可能還是要等企業單位爆發了性騷擾申訴案件,內政部與各縣市政府主管單位才能發覺哪些民間企業到底有沒有依照規定成立防治或處理管道。 內政部長李逸洋面對外界一片質疑聲浪,有感而發地強調,性騷擾防治法是進步的立法,在適應期中,大家難免要付出心力,絕對不能把防治新制當成是「擾民」。 針對部分立委主張,因為很多企業僱主連「兩性工作平等法」還搞不清楚,現在「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又要調查員工在外性騷擾行為,將造成企業主相當困擾,因此考慮提案修法,刪除僱主須負調查責任的規定。 李逸洋回應表示,有民間企業向內政部反映,並不了解性騷擾防治法內容,甚至有些企業還誤以為必須配合設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因此內政部將與民間團體合作,廣泛對企業進行說明,如果企業需要專人講解說明,婦女團體等相關人士可擔任講師。 林慈玲再次宣示性騷擾防治法相關罰則,強調凡機關、公司等組織成員達十人以上者,必須設立申訴管道;三十人以上者,應公開揭示防治措施。此外,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要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者,將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限期不改正者,得連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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