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三法 亂中有序
2006/02/04
國內「性騷擾三法」部分規定十分近似,甚至重疊,雖增加保障,但也可能形成混亂,尤以校園最複雜,一旦發生性騷擾事件,需視當事人身分,分別適用三種法律,由不同機關主管。 家防會執行秘書林慈玲指出,兩性工作平等法規範雇主及受雇者之間的職場性騷擾,包含軍公教人員,由勞委會主管;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主管機關則是教育部,主要規範校園內的性騷擾,已經重疊的情況下,如何還有性騷擾防治法的執行空間?「就像玻璃瓶子裡裝滿了石頭,石頭之間有許多細縫,即將實施的性騷擾防治法就像新投入的砂,把那些細縫都填滿。」 林慈玲說,校園裡教職員之間若發生性騷擾事件,屬職場性騷擾,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若校園性騷擾事件的一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則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管轄範圍;若校外遊客、工人、商家侵入校園,對學生性騷擾,或校園以外的人進入校園散步、運動時,彼此間發生性騷擾事件,則歸屬性騷擾防治法管轄。 再以醫院為例,醫師對護士性騷擾,屬兩性工作平等法處理範圍,若醫師性騷擾病患、病人性騷擾護士等,則列入性騷擾防治法管轄。在百貨公司、電影院也類似。宗教領域若發生性騷擾行為,大多歸屬性騷擾防治法範疇,包括神職人員與信徒之間,或信徒彼此之間等。 林慈玲強調,性騷擾防治法雖是「砂」,但有兩項重點是兩性工作平等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兩法所無,無論在職場、校園發生性騷擾都適用,即媒體報導性騷擾事件被害人的身分資料的處罰;及趁人不注意強吻、擁抱、襲胸摸臀等所謂「強制觸摸罪」,可處兩年以下徒刑。尤其強制觸摸罪,對捷運車廂或擁擠公車上的登徒子,將收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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