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事故 可否視為職業傷病
2007/12/04
台中市王先生來函詢問: 公司員工在下班途中,騎機車摔倒,沒有警察機關證明,公司也無法證明員工確實受傷地點及時間,其門診治療可不可以使用職業傷病門診單? 勞保局答覆: 一、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1)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2)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3)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4)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5)闖越鐵路平交道者。(6)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7)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8)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9)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二、勞保被保險人如於保險有效期間,在適當時間,從公司下班回家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且無上開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的情事,可視為職業傷害。其因該職業傷害需門診(或住院)治療時,可持由投保單位填發的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連同健保卡及身分證件至健保醫院(診所)診療,免繳納健保規定的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三、如果投保單位還未能確定所屬被保險人在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是否符合職業傷害時,該被保險人以健保身分就醫,先墊付健保規定的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可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2年內)向本局申請核退,本局再據以查明核辦。 勞動保障專欄: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公共關係科,歡迎來函洽詢有關勞、農、就保、新制退休金、職災保護、工資墊償及各項福利津貼等疑義(來函免附回郵,並請註明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如需查詢投保資料請另加附身分證影本),或可來電洽詢(電話:02-23961266),如屬勞資糾紛或勞工行政業務者,請逕向服務場所之縣市政府勞工相關單位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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