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遺失可申請補發
2006/07/31
台南縣林先生來函詢問:「勞保費繳費收據遺失,應如何申請補發?」 勞保局答覆: 一、投保單位至各指定代收金融機構繳納保險費之繳款單收據、轉帳扣繳保險費後由勞保局寄發之轉帳代繳收據,或以郵政劃撥方式繳費之收據,即為保險費繳納之憑證,投保單位應自行保存以為報稅憑證。 二、投保單位若因繳費收據遺失或毀損,無法做帳時,可以電話(02-23961266轉3302)或書面向勞保局申請補發繳費證明,申請時應告知保險證號及繳納保費之年月份,勞保局接到申請後,即以電腦作業列印繳費證明寄發給投保單位,另投保單亦可以勞保網路作業方式申請,資料執行成功後,勞保局即以電腦作業列印繳費證明寄發投保單位,此項申請方式可減少公文往返時程及節省電話等候查詢時間。 三、勞工保險局對保險費之計收係以投保單位對象,並不針對被保險人個人收費,故無法提供被保險人個人之繳費證明,故被保險人個人應自行負擔保險費部分之繳費證明,應由投保單位提供,以為報稅憑證。 勞動保障專欄: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公共關係科,歡迎來函洽詢有關勞、農、就保、新制退休金、職災保護、工資墊償及各項福津貼等疑義(來函免付回郵,並請註明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如需查詢投保資料請另加附身分證影本),或可來電洽詢(電話:02-23961266),如屬勞資糾紛或勞工行政業務者,請逕向服務場所之縣市政府勞工相關單位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