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未發放 將補徵營所稅
2006/12/01
大園鄉陳先生來電詢問:員工紅利未於當年度發放,能否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故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盈餘發放「員工紅利」,需於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決議分配並實際給付,始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經股東會決議發放的員工紅利,未及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實際給付者,如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將會遭受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