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交易資訊 和威上訴駁回
2006/08/07
和威傳播公司代理緯來體育台、緯來日本台、Discovery等頻道節目,因隱匿重要交易資訊,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和威傳播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和威傳播敗訴,終於結束長達六年的行政訴訟官司。 和威傳播公司因內部訂有個別頻道節目的授權價格及優惠計算方式,且不排除單一購買的可能,但卻對頻道節目價格資訊秘而不宣,視與系統業者個別交易情形,決定是否揭示訊息。 公平會認為,和威傳播公司未明確揭示頻道節目價格資訊,為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因而處以和威傳播公司400萬元罰鍰。 和威傳播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公平會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將原審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後認為,和威傳播公司未對系統業者揭露頻道銷售辦法進行交易,隱匿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定。公平法第24條規定的所謂「欺罔」,只須客觀上構成欺罔即可,不須以實際交易行為為要件,因此駁回和威傳播公司上訴,維持公平會的原處分。但和威傳播又提上訴。 但是,最高行政法院日前作成判決,依然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判決理由,駁回和威傳播公司上訴,和威與公平會纏訟六年的行政訴訟官司,終於獲得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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