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木喬罰鍰案 應另為適法判決
2003/10/28
有線電視頻道代理商木喬公司因於民國八十九年間,未依所定銷售辦法出售頻道,被公平交易委員會罰鍰四百萬元;木喬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木喬勝訴,撤銷罰鍰處分,但公平會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基於公益,木喬的行為仍屬可議,要求另為適法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頻道業者操控重要交易資訊,進行高報低賣之實,即可對於不購買其全部頻道的系統業者,以報價從事交易,藉以壓迫系統業者購買全部頻道,或使和其無關係的系統業者提高經營成本,迫其退出市場,已具違反公平競爭的可責性。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系統業者和頻道業者多次就授權契約磋商,系統業者充分知悉優惠辦法的理由,撤銷公平會四百萬元的處分,「過於速斷」,應予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