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利息起息日 不強制規範
2006/07/06
各家銀行的信用卡循環利息起息日不同,引發卡友權益的疑慮。銀行公會昨(5)日表示,尊重市場競爭原則,不會強制規範起息日。 銀行公會指出,目前各發卡機構就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已經按照持卡人的信用狀況及信用評分系統,訂定出「差別利率」。並且,各家銀行計算利率的起息日即使不同,但都揭露於「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民眾可視自身需求選擇發卡機構。 銀行主管解釋,信用卡帳款入帳日,是指發卡機構代持卡人墊付消費款項給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並登錄在持卡人帳上的日期,由於此時銀行已開始承受墊款的風險,所以假使持卡人在繳款日截止日後,未繳清全額而使用循環信用時,銀行自入帳日開始計息,並無不當。 並且利息起算日為利息價格的一部份,基於市場價格自由競爭原則,各發卡機構除了有不同循環信用利息的起息日,也提供不同的信用卡附加優惠功能,持卡人可依自身需求,選擇申請各發卡機構信用卡。 目前例如德國、美國及新加坡、香港、南韓和泰國等亞洲區各國,皆允許發卡機構將信用卡循環利息自入帳日起算。 台灣發卡機構就循環信用利息的計算方式,依主管機關頒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5條規定,列為三種方式。包括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計息、各筆帳款結帳日起計息與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計息。 各發卡機構可視自行狀況予以決定,但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即入帳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曾明訂。 因此,銀行公會主管建議,持卡人除了考慮循環信用利率外,也需考量各發卡機構提供的不同起息日作為消費選擇。此外,就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包含起息日),各發卡機構亦應於實際契約及持卡人手冊中以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並以顯著方式標示,以利持卡人瞭解並作選擇。